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院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弘揚敬業(yè)、誠信、篤學、創(chuàng)新的精神,強化學術誠信和學術自律意識,規(guī)范學術行為,促進學術繁榮,按照《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實施意見》(教技[2011]1號)的要求以及相關部門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荊門職業(yè)學院從事教學、科研和學術活動的教職工和學生。
第二章 基本學術規(guī)范
第三條 教學科研人員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學術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學術規(guī)范:
(一)學術活動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和出版界關于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注明原始出處;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二)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約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發(fā)表前須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第一作者承擔主要責任。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或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須經過學術界科學論證或權威部門鑒定后,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五)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或學院有關的保密規(guī)定。
第四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下列情況屬于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篡改他人學術成果,論文與論著引用他人不加注明;
(二)偽造或者篡改數據、記錄資料、文獻引用證明、注釋及捏造事實;
(三)未參加研究或創(chuàng)作而在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四)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五)偽造、篡改學術經歷、學術能力、學術成果;
(六)通過新聞媒體以及其他非學術途徑傳播不真實的研究成果;
(七)違反正當程序或者放棄學術標準,進行不當學術評價;
(八)對他人的學術思想和研究成果惡意詆毀;對正常學術批評采取不正當的報復行為;
(九)論文與論著一稿多投或者重復發(fā)表;
(十)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fā)表;
(十一)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十二)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的行為。
第三章 評判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荊門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受理違反學術規(guī)范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負責指導、監(jiān)督、檢查學院學術規(guī)范行為,推進學院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組織進行獨立調查和評判;負責公布明確的調查和認定結果建議。
第四章 舉報、調查和認定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并組建專家組進行調查。
第七條 學校鼓勵舉報人以實名或據證舉報。學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調查處理程序
(一)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接到舉報后進行登記。被舉報的行為屬于本細則規(guī)定的學術不端行為,且事實清楚、應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應書面通知實名舉報人。
(二)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成員由5名專家組成,其中同行專家不少于2人。調查組成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
(三)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組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嚴格控制公開范圍。
(四)調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和現場調查。對特定調查事項需要經過技術鑒定的,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調查。
(五)調查組在15個工作日內客觀公正地提出調查意見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等。如有特殊情況,可向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
(六)學術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提出處理建議,同時,應視情況將處理建議通知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并聽取舉報人、被舉報人的意見。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辦法,責令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七)當事人對學術委員會的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學術委員會反映,學術委員會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八)參與調查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應就調查和處理情況嚴格保密。
第五章 對學術不端行為處罰
第九條 學校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對于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撤銷項目、取消申報項目資格、延緩職稱或職務晉升、解除職務聘任。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并用。觸犯法律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對教職工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學校視情況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處分。
(二)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輕重以及造成影響程度,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三)在人員錄用環(huán)節(jié),對曾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一般不予錄用;對提供虛假材料而獲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一經發(fā)現并查實,直接解聘。
(四)在職務(職稱)晉升、崗位評聘、評優(yōu)評先、考核評估等環(huán)節(jié),有關部門應認真審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實行一票否決,并視情節(jié)輕重,決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報資格;對已獲得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職務(職稱)資格或榮譽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五)在科研項目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科研榮譽獎勵等環(huán)節(jié),對已認定的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人員,視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程度,決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項目、成果獎勵或榮譽獎勵的申報資格,并對已獲得的項目、獎勵等予以取消或建議取消。
第十一條 對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
(一)對學生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應視情節(jié)和后果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二)除上款處分外,附加下列處理:在校期間,本學年內不得參與各類獎勵評選;已獲基本獎助學金者,停止發(fā)放基本獎助學金。畢業(yè)離校后被發(fā)現的,依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追加處分,并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