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資產配置原則
第一條 學校土地、房屋配置根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和學校規(guī)模由學校向上級政府部門申報決定。
第二條 學校車輛配置嚴格執(zhí)行政府相關規(guī)定。
第三條 學校教師、學生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生活輔助設施設備,根據在校生規(guī)模進行配置,配置符合國家辦學規(guī)定。每年由相關部門提出配置計劃,學校黨委會決議后報教育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二章 采購
第四條 儀器設備采購工作由設備處組織進行。各處室提出采購申請,處室負責人簽字報分管校長審批后報設備處,設備處核實并向學校報批,學校同意后由后勤采購中心辦理相關政府采購手續(xù),嚴格按照采購計劃落實采購。
第五條 基建工程、教學家具采購工作由后勤處組織進行。各部提出采購申請,處室負責人簽字后報分管校長審批后報后勤處,后勤處核實并向學校報批,學校同意后由后勤采購中心辦理相關政府采購手續(xù),嚴格按照采購計劃落實采購。
第六條 在采購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相關管理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自覺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
第三章 驗收與建賬
第七條 設備驗收的組織形式
新購置的儀器設備安裝、調試、師資培訓后,設備處會同后勤采購中心組織學校紀檢、工會、財務、使用單位專業(yè)教師進行驗收,儀器設備的驗收實行嚴格的實物驗收和技術驗收制度。
第八條 儀器設備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并記錄外包裝及設備表觀狀況(受潮、銹蝕、損傷等);
(二)按合同、技術協(xié)議或裝箱單,進行品種、規(guī)格型號和數(shù)量的清點驗收;
(三)按合同、技術協(xié)議或說明書對儀器設備的功能、指標進行逐項驗收,并應保證結果的可重復性和穩(wěn)定性;
(四)驗收合格后,設備處按照驗收清單建立設備檔案。
第九條 國有資產儀器設備建賬要求
(一)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指事業(yè)單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學校財務和設備處根據設備驗收清單同時進行登記入賬。
(二)新購置的屬于原有設備的配套、新增配件等,無法單獨使用的,應在原儀器設備賬上辦理增值后辦理報銷手續(xù)。
(三)儀器設備建賬時應明確儀器設備的保管人,保管人必須為學校在職教職工,并能行使正常的保管使用職責。保管人變更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
(四)儀器設備的檔案包括采購檔案和使用檔案歸檔管理
采購檔案包括可行性論證報告、上級的批件、訂貨合同、外貿單證、驗收報告等,由學校后勤采購中心整理上報學校檔案室;使用檔案包括隨機技術資料(合格證、裝箱單、使用說明書、資料、圖紙等)、日常使用記錄、維修記錄、培訓記錄、開放記錄等,由設備處整理上報學校檔案室。
第十條 基建科應根據工程的進度、質量情況,對經監(jiān)理工程師審查后的驗工計價單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施工過程中的經濟簽證、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調整應及時辦理簽認手續(xù)并隨每次驗工計價同時報驗,按相關程序一并審批,不能留到工程竣工后辦理。
第十二條 工程進度款撥付,原則上按合同執(zhí)行,基建科可以對撥付工程進度款提出調整意見,以利于調動施工單位的積極性或予以懲戒。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執(zhí)行匯簽制并按相關程序進行逐級審核簽認。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前,基建科應督促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完善竣工驗收資料,作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消防、電梯等專業(yè)驗收由項目專業(yè)工程師及時組織實施,辦公室負責聯(lián)系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在完成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驗收后,由分管處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第十六條 基建科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驗收會議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整改,限期完成;經復驗合格后,向用戶單位辦理工程移交手續(xù)。
第十七條 在保修期內,協(xié)助相關部門監(jiān)督施工單位做好維修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基建科根據審定的竣工圖與竣工資料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進行初審,竣工結算書由總工辦上報學校審計處,并協(xié)助審計處完成結算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 基建科協(xié)助辦公室督促施工單位辦理完成工程竣工備案和城建檔案歸檔等手續(xù)。
第二十條 學校接受捐贈等方式形成的各類資產屬國有資產,由學校依法占有、使用,應及時辦理入賬手續(xù),加強管理。學校自建資產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以及按照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并根據資產的相關憑證或文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2020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荊門職業(yè)學院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