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促進學校依法治校,進一步健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荊門職業(yè)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黨委、行政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務公開的重要載體,是學校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重要體現(xiàn)。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尊重教職工主體地位,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為積極推進學校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校園,創(chuàng)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高職學校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五條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六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吸納;不能吸收吸納的,應作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七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在編在崗職工,均可當選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代表應具備較強的政治素質、大局觀念、創(chuàng)新意識和奉獻精神,積極支持與參與學校的改革與建議,有較強的民主參與能力,公正正派,熱忱為教職工服務,有一定代表性與群眾性。
第九條 代表的比例為超過全體教職工人數的25%。
代表以教師為主體,一線教師(主要從事教學工作)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中層正職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青年教師、女教師,具有高級職稱的教職工代表及民主黨派的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第十條 代表以各二級學院、處室、部門為選舉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須至少獲得應到會人數的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組,對換屆選舉或屆內補選時產生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一)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調離之日起自行終止。學校內部調動一般應予保留;
(二)代表離退休時,其代表資格自離退休之日起自行終止;
(三)代表被開除公職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公職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原選舉單位向執(zhí)委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后,撤銷其代表資格;
(六)其他應當調整代表資格的情形。
代表出現(xiàn)上述情形的,原選舉單位應報教代會備案。
第十三條 因各種原因造成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
需要補選代表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執(zhí)委會提出補選申請,經執(zhí)委會研究同意后,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補選,并將補選結果報執(zhí)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新當選代表填寫代表登記表。
代表增補及更換情況在下次教代會上報告。
第十四條 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學校黨委或工會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邀請離任校領導、離退休教職工等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可邀請現(xiàn)任校領導、部門及學院領導、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民主黨派代表人士等非代表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會上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持教代會工作。
第十八條 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學校工會負責會議的具體籌備與組織工作。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條 教代會的議題、方案,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黨委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及以上通過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建議名單由學校工會提出,報學校黨委批準,并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通過。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會議;
(二)審議會議議題并提請會議通過;
(三)聽取和反饋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
(四)研究需要提交會議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
(五)起草會議決議;
(六)主持會議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
(七)處理與會議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本校、離退休或因其他情形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按照程序及時替補,并經由下一次教代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代表可按設立黨組織(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的單位組成代表團,也可按單位學科或單位性質組成代表團,并推選出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在失去代表資格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應依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替補。
代表團團長、副團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參加會議、代表團討論,匯報討論意見,收集代表提案;
(二)閉會期間,主動聯(lián)系代表和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專門委員會成員一般從教代會代表中產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及時替補。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換屆時,選舉產生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是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教代會職權的常設機構。
執(zhí)行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
教代會閉會期間,學校重大決策須充分聽取和征求執(zhí)行委員會的意見。遇到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舉行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
(一)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聽取代表增補情況說明;
(三)通過教代會正式會議議程;
(四)通過主席團和秘書長成員名單;
(五)通過、決定會議其他事項。
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一般采用舉手表決方式。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主要議程是:
(一)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工會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
(二)聽取財務工作報告等有關專項工作報告;
(三)聽取提案工作情況報告;
(四)審議學校提出的按規(guī)定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改革方案、管理辦法、規(guī)章制度等;
(五)以代表團為單位圍繞會議報告和有關議題進行討論、審議,對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各代表團歸納整理討論、審議意見并向主席團匯報;
(六)進行選舉或對決議、決定及有關方案、辦法等進行表決,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七)根據會議需要安排會議發(fā)言。
教代會正式會議表決可以采用舉手表決方式,涉及教職工切實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 要充分發(fā)揚民主,保證代表能夠充分發(fā)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協(xié)調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主持召開教代會團長或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三)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代表教職工參與學校有關重大事項的討論,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管理工作,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所需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第一屆教職工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學校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