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職業(yè)學院學生成績管理辦法
第一章 考試(考核)資格的核準
第一條 學生按規(guī)定修完專業(yè)培養(yǎng)計劃中的課程內容方可參加課程考試(考核)。
第二條 學生因故缺課達到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該生當科當學期考試(考核)資格,學生需重新修讀該課程。
第二章 課程成績評定
第三條 各門課程的考試方式,按教學計劃要求確定,不可隨意改動。考試、考查成績采用百分制記分,畢業(yè)論文及畢業(yè)實踐成績亦按百分制記分。
第四條 各類課程分數(shù)等次規(guī)定,90分以上為優(yōu)秀,80分以上為良好,60分以上為及格, 59分及59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五條 課程考核總評成績以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與平時成績綜合計算,總評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該課程學分。
第六條 總評成績的構成比例由開課的性質決定。確定理論課考試、考查課程的總成績評定期末考試占60%,平時成績(課堂討論、作業(yè)、論文、出勤等)占40%; 實訓課的總成績評定實操成績占60%,平時成績占40%;理論實踐課程總成績評定理論占24%,實踐占36%,平時成績占40%。
各門課程最后確定的總評成績中,原則上優(yōu)秀率(90分以上)不超過15%,不及格率(59分以下)不超過15%。
第七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應突出過程管理,應綜合考慮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平時成績占總評成績的60%,期末考核成績占總評成績的40%。
第八條 參加免修考試通過后免修課程的成績以免修考試成績記,其他情況免修成績以學生所在教學班通過考試的學生的平均成績記。
第九條 包含實驗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方可參加考試。到期末尚未完成實驗者,取消其考試資格,記為曠考。
第十條 補考及清考不含平時成績,考試成績即為總評成績。
第十一條 學生補考通過后成績均以60分記,并在學生成績檔案上注明“補考”。
第十二條 學生清考通過后成績均以60分記,并在學生成績檔案上注明“清考”。
第十三條 學生重修后參加考試通過,成績以實際得分記,但在學生成績檔案上注明“重修”。
第十四條 凡一門課程分學期講授,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進行考核,并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
第三章 課程成績錄入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的錄入由任課教師負責。一般應于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將課程考核成績錄入教務系統(tǒng)中,并將包含期末考核成績、平時成績及總評成績的紙質計分表交學校教務處備案。
第十六條 重修的學生成績與學生重修所在班級的成績一起錄入和備案。
第十七條 補考、清考學生的成績一般由任課教師于每學期補考、清考結束后一周內將成績錄入教務系統(tǒng)中,并將紙質計分表學校交教務處備案。
第四章 成績查詢與復查
第十八條 考試考查結束三周后,學生可在學校教務信息管理平臺上查詢個人成績。如果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以在開學一周之內到教務處查詢歸檔計分表,復核教師原始計分表和教務系統(tǒng)中的成績是否一致,如成績登錄有誤,由教務管理人員予以更正。
第十九條 如果學生對考試評分有異議可向所在系部反映,由任課教師解釋。
第五章 成績的補登與更正
第二十條 由于任課教師在閱卷、評分等過程中的疏忽,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績單和有關數(shù)據(jù)時,任課教師應填寫“荊門職業(yè)學院學生成績更改審批表”,經(jīng)系部審核批準,報學校教務處修改。
第二十一條 如需在已經(jīng)提交的班級成績單中增加學生的成績,任課教師應填寫“荊門職業(yè)學院學生成績新增審批表”,經(jīng)系部審核批準,報學校教務處錄入備案。
第六章 學生成績單
第二十二條 學生成績單必須按照成績的原始記錄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刪減。
第二十三條 學生畢業(yè)后,學校教務處需按要求打印學生最終成績單交由檔案館歸檔。
第二十四條 在校學生以學校教務處打印并審核蓋章的成績單為有效文件,不加蓋教務管理人員及公章的成績單不具備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已畢業(yè)學生以檔案館出具的加蓋檔案館公章的成績存檔文件為有效文件,學校教務處不得再另行出具學生成績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從2017學年9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