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學院內部治理體系,保障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中有效發(fā)揮作用,依據(jù)《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章,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荊門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統(tǒng)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在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fā)揮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guī)范,加強科研平臺建設,積極探索學術強院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宗旨:把握學術方向,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倡導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弘揚學術道德,堅持學術自律;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增進學術交流;營造學術氛圍,提高學院科學研究水平。
第二章 組 成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在本學科或專業(yè)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學校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2名,副主任委員2-4名,委員若干名,秘書長(委員兼)1名。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學院科研處,負責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屆任期3年,委員可以連任。委員因故缺額時,由學術委員會提名并經(jīng)多數(shù)委員通過,報院長批準后增補。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jīng)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不能履行職責或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紀、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九條 委員免除后,按照學科專業(yè)和委員會結構構成進行相應遞補,經(jīng)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院長聘任。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職責權限是:
(一)學術審議。審議學院發(fā)展、師資隊伍建設及科技工作規(guī)劃;審議學院科研學術管理制度及其它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等。
(二)學術評議。評議學術組織人選,評議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科研項目、科研團隊和成果獎勵,評議學院設立的科研項目、科研團隊和科研獎勵等。
(三)學風維護。貫徹落實《荊門職業(yè)學院學風建設實施細則》,負責學校學風維護,裁決有爭議的科研成果,查處學術不端行為。
(四)關心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對學校的發(fā)展和有關重大學術決策提出積極建議。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一般每學年召開1~2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十二條 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需要用表決的方式?jīng)Q定事項時,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到會委員必須達到全體委員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超過到會委員的半數(shù)票為通過。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害關系時,該委員應回避。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活動經(jīng)費,由學院科研處提出預算,報學校審批。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